如欠債人無力償還債項款額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並且是無抵押的債項,債權人便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申請欠債人破產。欠債人亦可自行向法庭提出破產呈請 (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的限額並不適用),但較常見是債權人申請欠債人破產。其程序如下:
(1) 債權人需要先向欠債人發出一份 法定要求償債書 並送交予欠債人。(註: 如債權人已取得法庭裁決裁定欠債人須還款,債權人便無須向欠債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
(2) 在送交法定要求償債書之 3 星期後,如欠債人仍無力償還債項給債權人, 債權人便可向法庭提交破產呈請書申請欠債人破產。欠債人會隨後被通知法庭聆訊日期。
(3) 債權人須向高等法院繳付法庭費用 1,045元 及向破產管理署繳付12,150元的按金用以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費用及開支。
(4) 債權人必須將破產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送交破產管理署及欠債人。
(5) 法庭展開聆訊,如欠債人不能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 或債權人及欠債人雙方不能達成和解,法庭便會向欠債人頒布破產令 。
破產令頒布後,欠債人的資產便將會由一位受託人
(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
接管並變賣套現。資產變賣後所獲得之款項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作為償還債項。在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之部分收入(即扣除生活開支後)
亦會被用作償還債項。當破產令解除後,欠債人便無須償還破產前的所有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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