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蔡小煒律師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自8981日實施以降,循經七次修正,其主要目的就在於提醒公務員對於刑法貪污罪的避免觸犯上,作出最基本的規範與指導,並且可以避免因為一般公務員對於刑法瀆職罪,以及貪汙治罪條例在法律專業上的不熟悉,透過本規範對個人操守上的基本內容的遵守,不因為私人理由而觸犯這些刑事處罰的結果,所以本規範可以說是貪汙治罪的最基礎界線,是所有公務員不得不加以熟讀及遵守的基本義務,才不會因不熟法令或本規範而誤導法網。

    公務員在受理承辦陳情案件依法行政時,難免因為當事人因怕不熟悉程序及法令規定,寄望公務員能多給予便利及協助,但是在行政給付項目作成行政裁量前的階段,陳情人有時會伺機贈受或邀宴公務員,以期待公務員在行政裁量時給予最有利的條件,但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的觸犯刑法行為,是在所謂的陳情人對行行賄犯的主觀不法意思成立後,對於應公平合法行政裁量的給付範圍外,因為接受這些陳情者的不法飲宴應酬,而同意給予超過公平給付範圍,而成立所謂的賄賂貪汙犯罪的對價,而也因為被查獲而遭受刑罰,這是所有公務員應該注意的。

    在陳情人行賄後的對價給付內容中,這些不法飲宴應酬應該是可以避免的,因為只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範圍內的行為,才能在廉政倫理手續履行上阻卻貪汙治罪的構成,所以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規範內容,是所有公務員在預防貪汙犯罪的最重要一項法令,新進公務員尤其應該詳讀其內容。這裡面主要的規定內容,應該要特別注意的有利害關係的辨別、違法請託關說的辨別,以及不遵守本規範報告義務直接違反者的處罰問題?能遵守這些規範就能維持清廉的操守。

    所謂的利害關係除了本規範所規定的要件外,基本上只要陳情人與公務員職務上發生利害衝突的關係就是利害關係,這是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所辦案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所以簡單的講只要與承辦案件有關的餽贈都是具有利害關係的,至於所謂的以感謝名義的餽贈,基本上是不得有期約行為且僅限於事後偶突發的,而且必須是要符合及履行本規範規定報告義務手續的。

    至於請託關說最重要的是判斷如何是違法的,基本上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規定,公務員只要遇有請託關說,就算是無法判斷是否為請託關說時,都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並不區分其請託關說的內容違法與否。判斷請託關說違法與否?其主要目的也在於行政或刑事責任輕重適用的問題上,所以只要請求行政或採購給付超過行政裁量規定的標準,或是請託關說給付涉及不法利益及不法對價上的交換及給付,都涉及了貪污的圖利罪及賄賂罪的罪責,所以只要是違法的請託關說一定要立即舉報並避免。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報告義務,主要是為了避免公務員因為在不知情,或誤為認知法律下誤為收受不當利益,而發生觸犯貪污刑事法律的嚴重問題,把情節游由專責的政風機構負責處理,因為現在刑法對於行賄罪的處罰不論違背職務與否都處罰,所以只要公務員收受後都會構成行賄罪,但是為行賄罪處罰者除了單向犯罪處罰行賄者外,對於收賄者只要有收受的不法意思也會構成受賄罪,所以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為了讓不闇法令的公務員,有時間作出判斷其違法與否,故要求其交出由政風機構處理,所以只要在退回有困難的情況下,對於未被發覺及舉發不法的三日內,提交不法餽贈財物與政風機構處理,就不會發生觸犯貪汙刑事法律,或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問題,這是所有新進及公務員都應該要特別注意的一個手續,才不會因為不知規定而觸犯,也是本規範的最重要重點所在。


刑法與貪汙治罪條例對定義為貪汙公務員的適用對象區別,在民國9422日以前適用實務上的區別,一個是依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員,還要加上貪汙的不法利益要在新台幣9000元以上。刑法第10條對於公務員身分的定義修法後,其對於公務員身分認定則主要在同時具有:一、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二項上,也就是說適用貪汙治罪條例的適用對象,已經因為法令修正內容上的關係,只有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對於貪污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可以適用減輕其刑的規定。至於刑法對不管是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處罰,因為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比適用刑法瀆職罪的第62條的自首規定要更寬些,這一點在法學上會產生行賄罪的犯罪者,會因為貪汙所得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適用自首或自白規定反而較有利,而五萬元以下行賄者因為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4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的規定,在適用減輕其刑沒有特別規定時不得再減輕其刑的問題上,在這二個自首法條不同內容中法條競合優先適用的問題,一般法條競合是處罰效力從一重的競合問題,而這則是擇一從其有利及輕罰的問題,但是就會發生在主格適用上,因為五萬元以下會是適用刑法的問題,而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只有在適用貪汙治罪身分犯才適用,所以就會發生論理上的矛盾,也可能無法使得該觸法者獲得最有利的處遇。
    當然這個規定對於一般公務員的公款用途上,是採用廣義的公共事務用途?還是較狹義的公共事務用途?基本上是要以公款的對外效力?或是對內的內部效力來論定其適用貪汙治罪條例的範圍。因為光是職務權限與公共事務二者同時具備的要件上,才能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時,那麼刑法或貪汙治罪條例上的公務員身分的定義,必然的較修法前的第應內容及範圍更為狹隘,而公款不當不法的運用上能夠適用瀆職罪或貪汙罪的處罰上,就會較以往的處罰範圍更為嚴謹。首先就必須在適用貪汙處罰的公款項目上定義清楚,因為只要涉及公務員私人權利的給付項目,在會不會構成廣義的公共服務的內容,就會發生很嚴重的罪刑法定主義解釋從嚴的問題,能不能再以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作為空白刑法的處罰犯罪構成要件?從法理上來說這是很有疑義的,也除非透過修法重新界定與定義,否則在實務上就難免發生適用上的爭議?尤其是相同給付內容在不同且重複或雷同的規定中,其申領這些費用是不是在禁止重複申領的原則上處理?基本上如果這些相同或類似的行政給付內容上,如果還需要經過行政調查手續上的確定或審查,那麼在刑法法律上對於違法給付,必須對於確定的不法給付標的的補充限制或禁止命令,構成同時存在的補充空白犯罪構成要件,而空白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是限於單一性?還是可以同時存在數種不同複雜法令而構成?這是不是也是罪刑法定主義明確性要求的違反?這才是我們在處理這一類型的貪污犯罪需要特別注意的,也是在適用刑法瀆職罪或貪污罪區別上,必須要釐清楚的概念,否則就很容易陷入法律的陷阱,而造成在法律政策沒修正前不可挽回的錯誤,這讓我們不得不注意的。

聯合報編譯張佑生紐約時報報導: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落幕。以「中國領導人在經濟和國安獲得更多管控權」為題,認為國家主席習近平獲得授權,可讓市場經濟發揮「決定性作用」;將新的決策機構掌握在手裡,政治維持保守。從1113日後的這幾天最近大陸三中全會後,大陸立即宣布海協會主席陳德銘,將率領三位上海自由經濟示範區的副主任來台訪問,這當然是為了落實經濟改革開放的一部分政策。大陸這一次經濟改革的重點是放在內需市場的產品定價上,而產品定價就涉及貿易品公平競爭的問題。而加強台灣與上海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貿易往來,則是大陸在嚐試大幅開放台灣服務業的經濟開放措施,因為大陸的國營企業的過度保護,讓大陸只有在少數壟斷服務業獨占經營,導致因為政治阻礙無法對外國開放(服務)貿易,而現行的服務業開放只有較不影響政治的行業,例如餐飲、百貨及服飾等,所以這次內容主要當然是為了二岸金融商品開放的試辦,與網購及第三方交易等物流業的交流而來。因為上海作為二岸物流業的貿易基地,基本上因為享受大陸15%較低營所稅的優惠,而ECFA是需要擴充這一項協議的,在台灣物流業的下游是要開放大陸業者經營,還是以台灣業者委辦方式處理?基本上前者因為涉及大陸在台灣必須設分公司,可能造成雙方重複課營所稅下,且因為營所稅稅率不同而必須雙方協議;至於後者因為委辦網購物流方式,在網購第三方支付的定義下,以台灣貨到收款或以郵匯信用卡付款網路購物等方式,由委辦者作為賣方的代理人來執行,這就點像經銷商的以勞務賺取經銷產品的差額(委辦)費用,而不是所謂的網購直銷,當然這是在經銷與第三方支付在勞務費用計算報酬上的不同等級上的區別,不管是大陸來直銷或後者的代辦行銷行為,其適用法律關係與責任當然也有所區別的。
因為網購物流方式是不透過貿易商實施行銷,而以第三方支付的業者作為行銷者,所以行銷成本上可以少一道管銷成本支出,而達到降低價格成本及市場定價的困擾,而這也是比一般傳統商店也者更具競爭力的經營方式,所以如果網購物流的行銷風氣大暢,就代表著傳統商店經營業者營業項目及營業額的沒落,這當然也是在同意網路網購物流經營業者,在實施內容上要加以市場區隔的,否則就會造成更大的市場經濟的變革,而這個影響在就業、生活便利的存在性上,就需要在政策面上面面俱到的加以考量。大陸這次的經濟改革之所以優先選擇台灣,其目的不僅在政治上投石問路,給予台灣更多的大陸貿易機會,並要求台灣儘速通過二岸服務貿易協議。因為主要雙方對於第三方支付的產品定價,涉及台灣方面的勞務成本的計算與給付方式,且在法令層面的適用基礎上也有所不同,大陸必須了解這項費用對於其此類產品,在台灣法律選擇產品最終計價基礎上的競爭力是否會有所影響?而且在世界貿易上這類服務性貿易,其實施方式及內容也是值得WTO參考的,這也對於大陸以後掏寶網等,未來在擴大世界市場行銷是有幫助的。
當然貿易產品價位的決定性,還有就是在於大陸的國內市場,在同一市場與替代性或可選擇性市場的分級目錄的建立上,用以決定單一產品是否會因此產生市場壟斷的問題,這也是其對於國營事業市場壟斷地位的保障上,可以以此類產品的開放作為開放市場競爭力的優先考量,因為消費是有替代或選擇性的才算是有競爭力,所以這定義及目錄一定要在市場區隔上,對於開放的政策目標上定義的特別清楚,以免被稱為所謂的不開放自由競爭的貿易保護市場。當然在單一貿易產品的保護或開放決定上,如果貿易上是以至少最低開放比率的方式,那麼在貿易原則上也並非不可,只是在壟斷的定義上是否要加以排除?或是WTO規範以一定的比例或原則來規範實施,或甚至在貿易品的競爭力定價上,可以在不損害本國消費群眾的利益下,同意以相近的訂價來進行貿易,當然這多於利潤是要分配到稅收或貿易商盈餘?那就是協議中要談判的,基本上在APEC環境清單上減降關稅至5%以下,那麼縱然在FTA協議中屬於非環境清單的貿易上,是不是這就是FTA的除外規定,而可以在關稅5%範圍內加課定價的平衡稅,而這一般在法律上都屬於委辦費的比率範圍,當然是可以在協議上加入的。或者是在服務貿易的範圍內,限制改以貿易經銷經營的方式,以傳統成本概念提高定價,以維持適當的市場地位及競爭力,那麼未嚐不是一種可以討論的方式,那麼在貿易品定價上才有一定的程式,才不會喪失與國際進行貿易競爭,以提升國內貿易品技術與品質的機會,這才是貿易互謀其利的最佳方式。

基本上美國現在國內市場狀況是進口物價上漲,而此一情況是否是因為美國未大幅與RCEP等主要貿易國簽訂FTA零關稅貿易待遇,導致相同貿易品在世界貿易市場的相對價位,因為關稅無法下調的關係而偏高。而且因為APEC對於環境清單要求關稅必須下調至5%以下,而美國進口多數的貿易品短期內尚無法達到此一要求,而且美國基於本身關稅稅收,對於政府財政歲入機制運作的問題,短期內也無法在貿易及關稅因應,而且在各國GDP年底對於預期值達成率的要求,所以反映在貿易品的物價價格上,所以美國認為經濟成長趨緩,可能主要也是基於此一理由之下,所以其國內物價上漲才不會對於其GDP成長有所影響。
QE最主要的影響是對於房市房價支出的增加,但是相對的在負面會因為消費排擠作用,使得GDP整體成長預測會下修。而物價上漲本來在消費能量許可下,GDP是會因為消費產值擴增而相對上調,也是基於這個原因QE才不能在這個時候緊縮,而儲蓄率則是繼續支持一定消費量的來源,而美國的平均儲蓄率也是相當高的,所以只要消費習慣不會因物價上漲而改變,其GDP景氣仍然是會些微上修的。
美國QE之所以會等到20143月再決定,其主要理由可能有很多個,但其中對於APEC環境清單的落實,對於美國進口物價的下調是有利的,因為美國政府2014年的政府採購預算,仍然要在參眾二院表決的。而其政府舉債上限已然超過,如果沒有採取控制政府支出的方式,舉債上限就會成為國際經濟金融的風暴,而讓政府採購的物價下調到一定百分比,就是控制2014年預算成長的最好方法。所以美國必然的在2014年年初,要求落實APEC環境清單的減稅提議,同時會加強與進口國簽訂FTA零關稅的貿易待遇,而零關稅主要訴求也是要求貿易品降價。雖然這對於關稅課徵是不利的,但是只要不是簽訂服務貿易協議的外商公司,在美國境內直接執行批發零售的業務,因為服務貿易還要有一個稅務課徵協議,所以美國將會損失所謂的綜合營業所得稅更多,那就不是只有損失關稅而已。
基本上這些國際貿易協議對於FTA零關稅,是可以要求反射在物價下降情況,實際上在會計支出上關稅不是物價成本計算項目之一,所以物價在IFRS制度之下當然應該下調,但是FTA零關稅對於外加的稅捐仍然有實質效力的存在,所以在法律適用不同上並不是免關稅待遇,這是對於是否下調貿易品物價的法律拘束力上不同的,因為對於各國在有沒有FTA預期零關稅的存在成本上,對於貿易公司的會計成本計算上,在IFRS會計制度下如果不是一致的,那麼就無法否認其事先的風險值成本問題,這才是在FTA沒有與IFRS同一步調的問題。
所以美國FED主要就是要觀察20143月第一季預算,在政府預算採購與國際貿易之間,是否能夠配合美國政府的預算上限,而不會導致財政更惡化的地步。而政府在預算上對於採購物價支出的下修,與關稅的減少上是否能有效減少預算赤字,當然必須精準的預估其與上一年度的比率,而事實上這也是一個消極控制預算的方法,如果美國不設法在2013年至20143月之間,與主要貿易國達成這些企圖心,那麼勢必就會更增加經濟成長的變數,而使得美國的經濟面臨更大的困境。台灣則應該把握美國這一契機,不論在FTA(TIFA)零關稅(甚至免關稅),或是APEC的環境清單降低關稅至5%以下,都應該把握美國國內經濟發展的這個機會,甚至作為加入TPP的跳板,才不會在世界貿易經濟復甦下錯過這個機會。

自從APEC領袖會議宣言要點內容之一的┌2015年年底以前把環境商品清單上的產品關稅降到5%以下,而2015年底以前RCEP東南亞區域經濟組織也要正式生效成立,也就是說大陸在RCEP投資的貿易生產基地,就算不適用APEC環境清單,也可以因為簽訂FTA零關稅的關係而享受關稅優惠。而APEC這一環境清單觀點原本是要提升貿易品品質,但顯然的2015年底前對於RCEP的拘束力是很小的。因為在2016年以後區域經濟組織在FTA的規範下,納入零關稅清單的貿易品項目,是不是可能因為在WTO大會,或聯合國氣候變遷會議會議,把環境清單納入FTA正式優惠項目?因為這樣將使得所有的FTA貿易品項目遭到檢討,在APEC所提的優先採購環境清單貿易品的訂價策略或優惠上,必然的會發生相當的拘束力,而原先不具環境清單認證的貿易品,必然的在WTO國際貿易規範上被有條件地排除,可能就像今日一樣限期改善,而先進的環境清單產品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就會在此時成為是否強迫在國際貿易議題上,進行付費式移轉的法律層面技術性討論,而世界貿易市場也可能因為此種智慧財產權,在實施先後或期程上的問題而發生影響,這才是台灣未來要積極因應的地方。

    二岸最近在8月份簽訂的服務貿易暨投資協議,因為涉及國安問題卡在立法院,其最主要的因素還是因為市場佔有率,以及對於物價控制因素的重大影響。但是從上面這段論述來看,在2015年底以前台灣的貿易,因為APEC對於環境清單的提倡,似乎對於台灣無法全面簽訂FTA之政治環境下,只要配合提升環境清單的產業,仍然在貿易競爭力上是可以跟FTA相提並論的,然而在環境清單尚未定義規範出來前,或評估上台灣主要貿易品產業無法跟上情況下,對台灣貿易品產業發展而言仍然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今日的二岸服務貿易暨投資協議,在投資產業上是否屬於環境清單問題上,基本上在作為內銷上是沒有這個問題的,而外銷上就會面臨是否有優先採購環境清單貿易品?或是給予關稅等優惠的競爭力問題?這就會涉及是否給予台灣產業建立的選擇性,以及自由經濟貿易區產業的政策發展問題?因為大陸一但加入RCEP的話,如果RCEP對於其貿易品的技術規範或品質的要求是一致性的,那麼台灣所依賴輸入大陸貿易品的內容,勢必也要符合RCEP的技術規範,這對二岸貿易在政治定位上是很不利的,如果台灣與大陸不是國內關係,那麼台灣輸入大陸就會面臨技術杯葛?當然大陸在2015年底以前對於RCEP這樣的態度也是很重要的。

    所以在2016WTO對於貿易品環境清單開始實施後,因為優先採購在定價策略上有競爭優勢(不論定價高低),而也必然的納入FTA的零關稅項目,如果台灣無法取得多數貿易品納入環境清單的內容,那麼台灣要簽訂FTA就會更加的困難了。FTA將成為高環境技術規範,而且是對於有環境技術投資國家或產地國,在貿易上取得FTA的優勢,而且在弱勢的反彈力道將無效下,使得環境技術投資的重分配及選擇性下,整體貿易體質更上一層樓的提升,這對世界貿易的水準及環境保護都是有相當助益的。台灣現在當然要檢討的是,在現在的國際環境保護規範之下,台灣貿易品有多少項目可以納入?而且是屬於與他國競爭力較強的,這就是國際貿易策略性產業的選擇,才能使台灣在國際市場地位上,不管是在貿易品或環境技術輸出,都能取得部分優勢貿易地位,當然對於二岸服務貿易暨投資貿易中,對於大陸投資技術的環境技術改良權利,雙方如果不進行技術發展上通盤合作,那麼大陸投資台灣的產業,也勢必在RCEP相同產品競爭優勢下,使得二岸服務暨投資貿易成效大打這扣,而這投資建廠期限也大都在RCEP正式成立,以及APEC的環境清單預設2015年年底期程內,台灣如果沒有準備好因應這一個轉變,也沒有以1990年京都議定書附件所規定的碳排放限制標準,並以當時要求的廠商設備碳排放,對照今日廠商碳排放減排設備改良,在碳排放量一定比率上,來做為其符合現在的貿易品環境清單符合條件之一,以此為基準來評估所有台灣貿易品現況,並且作為國際貿易的因應策略,否則台灣國際貿易也勢必面臨更嚴峻的國際挑戰,這是在此不得不提醒的


大陸本世紀最引以為傲的上海自由經濟實驗區,終於在大陸宣示鼓勵設廠廠商優惠綜所稅稅率從25%調降至15%,並且自2013101日大陸國慶日開始實施適用,而此時也正逢APEC在印尼峇里島召開期間之前,也就是說大陸一連串的經濟及貿易的改革措施進行下,其領導人習近平則在APEC會進行中,在印尼宣布雙方達成價值300億美元協議,接著又在馬來西亞宣布達成全面性的戰略夥伴協議。大陸企業去年在東南亞投資了44億美元,比前一年增加52%,也就是說大陸在GDP之下的國民生產總毛額將因為貿易額大幅增加而增加,大陸也將持續朝最大的貿易輸入大國邁進,而擺脫一般大陸只以輸出作為經濟發展導向的趨勢,這點與台灣的經濟發展前段過程是有相似之處,只是大陸領導人習近平今日公開宣示擺脫了GDP經濟發展控制度的問題,而其方法極可能是藉由大規模開發自由經濟示範區,大幅增加就業人口並藉以一次增加經濟市場內需總發展量,來促進GDP的發展總能量。而其最大的差異在於傳統上維持7.5%GDP不再是唯一指標,也不在受國際經濟指標強烈的拘束與影響,大幅超出這個7.5%GDP很大的指標可能性,成為大陸一次跳躍式經濟發展的新指標,而GDP制度不再是衡量大陸經濟發展的最重要指標,這就是大陸躍向經濟貿易大國的一大步,其領導人才敢在國際上大聲疾呼大陸的新經濟成就,這當然不是沒有理由的。
    再從20131011日大陸總理李克強的┌RCEPTPP交流,更顯示出其對於RCEP經濟組織鞏固與進取的決心。當然大陸最主要的進口貿易消費區之一就是上海,印尼的300億美元的貿易協議採購契約,對於大陸上海自由經濟實驗區最主要的影響是,區內的大陸貿易商對印尼輸入貿易品,是否享受15%綜所稅減免的優惠,基本上這要從純貿易成品與半成品來看,如果國際貿易倉儲業是重點之一,那麼這對於大陸與印尼簽訂FTA零關稅待遇當然是有利的,另外因為適用降低綜所稅至15%來看貿易品價格,因為一般在IFRS的財務會計制度中,稅捐抵免只能用在增值型營業稅或營業費用減免項目,所以在這制度下就不會是直接增加營業人所得,而是看大陸對於降低綜所稅制15%┘的稅務法律用語,是用在最終核課稅率的決定?還是會計制度執行中的抵免?後者只對於會計支出的項目比率增加而已,但不會形成業者自行()降價減低所得效應,所以基本上只有FTA零關稅可以降價,但是降低綜所稅15%對於市場功能下則降價可能極低。所以如果台灣投資上海自由經濟實驗區的貿易政策,是一貫的以半成品輸入大陸,而大陸的綜所稅15%的政策並不適用半成品,那麼台灣在大陸業者要實際享有這項營業所得收入也是會有所困難的,而其結果仍然是改以營業費用促進上海的經濟消費而已。
    再從APEC的領袖會議宣言之一,對於環境商品清單在2015年底前關稅降到5%以下,而二岸ECFA對於貿易品清單所列零關稅優惠,較優環境商品清單卻反而不能享有FTA零關稅的優惠,這在實務上反而是一個不夠文明的舉動,反而是在貿易上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也違反了環境商品清單貿易的規範本意的。而且外商在上海自由經濟實驗區投資貿易,基本上沒有二國間的FTA相關的投資貿易及工業合作等協議的話,基本上在輸出貿易上這是一個類似加工出口區,但是大陸又說不會成為租稅特區,這顯然是針對輸入而言的投資貿易,而其主要的問題是外商投資獲利要退()出大陸,那就相當於出口貿易而無法保稅,而保稅是對於結稅時的保存及獲利管理行為,否則在上述會計業務費消費支出經費調節制度之下,那大陸在政治保稅至少五年期間作用完全失效,那跟租稅特區也沒甚麼二樣,相信這也不是台商或外商願意在大陸遭遇刁難與見到的。再加上這無法投資及利用的呆滯保稅資金,既無法造成成本下降的利基也無法給予優惠,這就必須要通過立法或二國相關租稅協議才可行,而您投資的錢只入大陸,卻在匯回您的國家時會遭受稅負待遇的損失,難道台商或外商都會是這樣同意的嗎?還要講甚麼租稅優惠平等待遇,恐怕也是要進一步的協議談判才能取得合法的待遇,否則要進入上海自由經濟實驗區的只有陸商而已吧!如果台灣在外國這一簽那台灣()怎麼辦?恐怕也不是一個二岸非國際關係可以解決的吧!

最近網路中批評的一段言論:馬凱教授說不該有產業政策,自認讓雙D等電子業自行倒閉的觀點最符合經濟學原則,主張用中小企業去對抗三星,真是以卵擊石的白痴觀點!…┘(節錄), 從這一觀點應該說在WTO政府採購法中,對於集()團式貿易採購是否違反公平貿易原則?來說明在國際貿易中大企業集團,與中小企業如台灣間的貿易競爭及地位問題?基本上公平交易法在採購上對於財團中的異業結合的市場競爭行為中,能不能在政府採購中辦理聯合採購?因為異業結合基本上可以節省採購進行的人事成本,表面上看來是對於採購方在價格上是有利的,但是在反托拉斯(財團)化的爭議用遠存在的今日,財團化對於採購產品的統一管理,基本上在貿易及採購地位上是居於優勢的,而貿易究竟要基於價位競爭的取向?還是保護對於貿易弱勢的公平競爭地位?基本上問題是國家在貿易上對於聯合採購品項,除非是採取所謂的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否則原則上對於貿易上異業結合貿易的競爭力問題,就如同貿易商可不可以代理多項不同產品一樣,但這是完全不同的二回事,因為貿易商還要透過經銷商才能銷售,而財團則是透過本身或結盟外商企業直接銷售,其在成本結構上以商品通路而言,在成本結構上是大不相同的,所以其差異性是貿易商不能直接進行直接委託經銷行為,也是在倉儲及物流管理上的技術上,無法在成本因素上精節成本的主要因素,所以才會大財團與中小企業在貿易品通路上,發生無法相提並論的問題。
    而這個問題並不是政府採購法在貿易上是不是有大吃小?或違反公平交易的問題?而是在選擇性招標的採購策略上,因為沒有開放而使用最低標的問題?所以在國際貿易上政府採購對於選擇性招標的實施,才有可能賦予中小企業競爭的可能性議題。另外就是貿易商如何改變經銷貿易品的通路問題?是直接尋求物流通路商管理上對於下游經銷契約的實施?還是改為現代網購業者的直接物流業交換?這都是企業因應潮流經營模式的改變,同時也要因應政府採購法能否對於潮流改變其適用內容?如果台灣的小企業還是單打獨鬥,不進行企業企管體質的改善,也不應網購對企業潮流的結盟經營已改變經營模式,那麼中小企業要以傳統的模式繼續經營貿易,不僅會在財團的政府採購優勢下被犧牲,也會在市場對於同質性產品的成本效益競爭下被淘汰,這才是我們對於台灣中小企業貿易上要憂心的地方。所以台灣中小企業應該要求政府,在對外進行政府採購貿易協商時,以不同貿易品項進行選擇性招標,或以企業管理、經營模式及成本降低的改良方法,進行政府採購限制性招標的:屬於專利權、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等進行。如果沒有相當的協議及法律依據,那麼我們中小企業沒有貿易方向的話,當然對於財團的低價競銷策略會面臨倒閉或經營困難的窘境,所以不是台灣在韓國三星財團競爭下無法生存,而是今日我們的政府與業界是否有共識,能夠一起齊心實施貿易規範的競爭力,否則今日再以單打獨鬥的方式,恐怕就如網友憂心一樣了。

101日起台電調整電價,又再度引起帶動物價上漲民怨來看物價的結構,一般都是以原物料上漲作為物價上漲的主要理由,其次才是期貨市場對於物價影響的預期心理,但是奇怪的是物價在上漲因素消失後,物價就不會因此而下調()原有物價,其說法多數是認為因為配合GDP的總體生產毛額的預測,從這些因素中我們可以知道,影響物價的理由是多重的,並不是單一的市場因素所造成。再從物價的公司經營的會計及財務成本結構來看,人事成本市佔物價最大比例的項目,但是在今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統計數據,卻是實質平均薪資倒退16年,也就是說把人事成本說成是佔物價上漲的主要因素是不可靠的,而所有物價上漲預測因素中很難以公司經營同一而論其經營模式,因為有制度及稍具經營規模的公司,基本上以每年對於員工的加薪平均比例,相對於統計上常態的不變動薪資,就會形成物價逐年波動的主要因素,而其他因素則是對於物價往上加成的助因。

    在今日我們看薪資倒退16年不漲,而物價卻一直上漲的情況下,基本上已經與上述對於這類年年調薪制度化公司的偏離,其主要問題是在於今日勞健保及退休年金的改革,增加了公司經營的支出負擔,這在合理化的公司會計制度中,就是直接造成物價上漲的主因,而薪水之可能倒退的原因之一,是公司不加薪改以獎金發放方式變相增加發給,因為獎金對於統計上加保的平均薪資是沒有影響的,所以可能會因為公司對於加保及退休金支出制度的簡省人事費用議題上,造成使用統計上的實質薪資倒退的問題發生,但是這是在統計上取捨統計基礎資料的容易度問題,也就是說平均薪資與投保的實質薪資,在統計上使用為基礎數據上會發生與實際生活脫離()的現象,當然這可能不是絕大多數的現象,但是如果受薪階級都是以制度化公司員工為調查對象,那麼這種基礎數據造成錯誤的可能性就愈高,所以是不是代表指有基本工資沒有獎金的勞工,當然在物價上漲上這只是可以反映這些沒有變動性薪資的勞工是不利的,但是變動性薪資收入是不是也跟著物價一併變動提高,基本上政府一定會在達到一定比例時加以干預,否則固定性收入與變動性收入的定義就不容易區別?而且在所得稅上對於獎金或非薪資收入,很容易發生代價物品的贈與與發放,例如:公司實物消費券,這種相似於公司福利品的方式,就會為不屬於現金發放而成為不可課稅項目,於是破壞了所得政府所得稅課徵制度,而且在統計上及會計制度上更正式合法化了這種作法,這都是在是否仍然以調薪作為物價上漲的主要因素中,不可以為了讓公司規避其他勞健保或退休金費用的實際支出,而由政府變相鼓勵了這一類的作為,而且又發生了政府打了自己一個巴掌的問題。當然這可能不是統計上的通案,可能也只是反映了其中的一個業別的主要因素,但是這也畢竟是不正常的,這還是值得我們去深思及檢討的,只有把公司制度化調整()薪資收入,作為統計上取捨數據的作為,而不是因為制度改變讓公司規避,並以獎金反而規避這項可以對物價正常上漲的避險制度規劃,這樣薪資年年倒退反而成為不變的常態,而使得制度規避的實際獲利者反而是經營者,那才是我們整個制度的不法脫漏,更是全民痛苦的開始,也是GDP無法在實際薪資所得上,反映出我們實際上該有的水準,這都是會讓全民所深惡痛絕的,所以在此我們要呼籲趕快檢討這個問題的重點,以免更加劇惡化這個受薪階級,能夠適應物價上漲及生存的唯一條件,制度改革也要兼顧人民生存的要件,那才是我們唯一能期待的。


從大陸在201310月初的APEC領袖峰會後,大陸宣布與印尼進行300億美元的合作協議案,並加強在東南亞投資44億美元(可相當於22,000億美元的產值),這顯示了大陸對於RCEP的主導權,而且大陸也相繼與越南進行合作開發,這從中央社20131014日電的內容:大陸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今天表示,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與越南總理阮晉勇昨天舉行會談後,雙方就成立海上共同開發等3個聯合工作組達成共識,推進合作,代表雙方有智慧維護南海和平。,再加上大陸於前一日宣示維持南海的自由航行權,從這裡都可以看出大陸對於東南亞經濟貿易的發展核心利益,與南海歷史性海域的主權主張維持的連結關係。

    從大陸宣示維持南海的自由航行權的意義來看,是不是就是隱藏著管理南海全部海域的意思,也就是說不管是國際認為南海只存在EEZ專屬經濟區海域的關係?或是大陸主張的歷史性海域的主權海域關係?就大陸而言都是主權主張的一部分,而不是單純的認為這是國際法的完全公開的自由航行海域。在聯合國海洋法上的自由航行至少可分為公海上自由航行權,與EEZ專屬經濟區海域上的自由航行權,至於領海內則稱為無害通()行權。當然這三種航行權所受的主權因素的限制上各有不同程度,而大陸所稱的維持南海自由航行權,當然不是指南海就是公海的說法。也不會在南海歷史性海域與EEZ專屬經濟區海域之間作出選擇,所以大陸基本上是以其南海內水的地位,以主權管理海域的角度來看待自由航行權,也就是說在上述三種定義自由航行的海域之間,以南海內水開放自由航行管理的角度,來對東南亞各聲索國及其他航行通過國家釋出善意。

    從大陸這個自由航行權的宣示,南海各聲索國迄未回應來看,基本上大陸是保留其歷史性海域的南海主權主張,而各國是不是就默認大陸的這項管理權的開放?因為涉及了南海佔有島嶼主權爭議的問題?基本上各國只會有限度的同意此項自由航行權,但是要捨棄大陸的南海歷史性海域的主權主張,最多是大家都認定南海為EEZ專屬經濟區海域,而大陸是不可能因此把南海海域主權給讓出去的,所以基本上維持南海自由航行權是好的,但是其背後隱藏的聯合國海洋法的規定,那就不是南海各國或世界各國所能直接認同的,這才是今日大陸又拋出的南海爭議?

    在這個大陸拋出新的南海自由航行權的爭議中,對於台灣的南沙太平島而言,因為台灣對於大陸拋出議題的南海自由航行權?到底是有沒有提出或配合的政治論述或管理太平島附近海域餘地?基本上台灣不必與大陸同調,也就是說台灣仍然可以在太平島24海里限制海域內,實施必要的海域自由通行權的管理,而這是大陸所不能阻止的,因為台灣基於自由航行權對於EEZ專屬經濟區海域在聯合國海洋法上的限制是有問題的?但是台灣也基於南海歷史性海域的內水自由航行權的管理則是必要的,而在大陸而言是不能限制台灣這樣作的,不論是基於越南或是菲律賓等國的挑釁與防禦而言,這也是大陸此意涵外的另一層次二岸政治問題,而台灣也只能基於此一意涵來做出這項合乎聯合國海洋法的規範作為,否則不配合大陸的南海自由航行權的開放性宣示,甚至如果又導致南海屬於EEZ專屬經濟區海域的認定或主張,二岸關係豈不是又要陷入冰點,那麼台灣對於太平島的管理顯然就要力有未逮了。


為什麼蕭萬長先生會感嘆,其實是因為台灣的環保產品要列入這個環境產()品清單,還要在中長期目標上非常努力才能達成,而環境產()品清單降低關稅5%以下,基本上是對於上沒有簽訂FTA的國家,但是已經有環境產()品清單提升貿易品價格競爭力,但這樣似乎是對台灣的貿易品提升至環境產()品清單在短期內是有困難的,而更重要的是2015年以前無法達成的話,那麼在2015年以後就不能適用降低5%關稅的優惠了,換句話說台灣如果在2015年以前無法簽訂FTA的話,又沒有環境產()品清單降低5%關稅的競爭優惠,那麼台灣在國際貿易競爭力勢必大幅下降,這對台灣的參與國際貿易組織的推動與發展,無法優先發展環境產()品清單的功能下,又在台灣的二岸外交貿易政治環境下是非常不利的。

    另外因為大陸大量投資東南亞國家設廠輸出貿易,將產生約8800億美元的貿易產值,而這當中並不完全會是環境產()品清單所列產品,但是RCEP是集體適用FTA零關稅的規範的,也就是說大陸並不必與每一個東南亞國協國家都簽訂FTA,只要引用最惠國待遇就可以適用零關稅,這是區域型經濟組織最有利的貿易環境,而APEC領袖會議的宣言之一就是加強區域經濟的整合,這對大陸的國際貿易發展與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這個優勢下大陸的投資不必優先推動環境產()品清單產業,而台灣因為不能加入區域型經濟組織,又無法積極推動與主要貿易夥伴的FTA零關稅協議,現在推動環境產()品清單產業又有實際上的困難,這會議真的會如蕭萬長先生所嘆結論是一樣的。如果台灣現在不能整理出環境產()品清單的優勢產業,作為APEC成員國間對於貿易上的優先競爭力的要求,那麼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杜哈回合談判,台灣就將在貿易上完全被排除在外了。台灣應該在推動環境產()品清單貿易上,以最優先的態度來納入現在進行中的投資貿易架構協議來執行,並與大陸協商積極尋求加入RCEP等區域經濟組織的可能,否則一旦FTA又要與APEC環境產()品清單結合,那台灣要簽訂FTA的機會就更渺茫了。


APEC終於於2013108日結束,並發布了APEC領袖會議宣言要點,其中最主要的重點還是對於在2015年底前進行環境商品清單的關稅降到5%以下,再從台灣將與大陸進行的ECFA貿易品談判來看,大陸對於上海自由經貿區提出15%綜所稅的投資優惠,也就是說其主要在鼓勵投資企業實際所得,而不是在增加輸出競爭力,因為在IFRS的制度下綜所稅是營業額的盈餘課稅,與投資企業的生產成本的降低是無關的。所以基本上台灣的企業要在大陸投資,在IFRS下是無法在現制下,以列入稅賦減免會計科目內,藉降低成本的方式來進行國際貿易的,否則就會構成大陸對貿易的不正當稅負的貿易補貼。而現行的貿易制度對於貿易補貼的方式,必須在國際貿易制度的許可下才能進行的,否則大陸只能在加值型營業稅或其他可以減免的稅賦項目下進行,而不是在國際貿易上以減免綜所稅至15%來鼓勵,這是在IFRS會計財務制度中,對於貿易品成本控制上的竅門。

   所以在貿易上投資上海自由貿易區的台商,要享受這項15%綜所稅的競爭力優惠待遇,基本上在競爭力上與FTA(ECFA)的零關稅還是有差距的,因為大陸現在講究的是整廠完成後的流程才給予優惠,這樣的政策將不適用在台灣最擅長的關鍵零組件的生產事業上,那麼台灣對於輸出至大陸上海自由貿易區的關鍵零組件,在ECFA零關稅下看似沒有影響成本的,但是在上海自由貿易區卻是與整廠在地生產是有牴觸的,也就是說台灣這樣的關鍵零組件貿易政策,是不能在上海自由貿易區因為整廠生產問題而享受15%綜所稅的優惠的,那麼台商這樣的投資將形成競爭力下滑,否則就是企業獲利的減少,當然競爭力也會相對減少,如果台灣政府不進行ECFA貿易品談判中,對於這項優惠的適用上要求大陸放寬條件,那麼就等於台灣現在的關鍵性零組件投資組合廠上,都將因為大陸這項政策受到嚴重影響,這是台灣政府應該要相當注意的。

    在沒有列入二岸ECFA貿易品協議項目的商品,但是卻可以屬於這一次APEC領袖會議宣言要點中,提議的環境商品清單的關稅降到5%以下,因為這還要提到聯合國國際貿易組織的杜哈回合會議討論,所以基本上台灣是不是要先跟大陸開列環境商品清單實施?基本上也是可以在二岸接下來要進行的ECFA貿易品談判中進行協議的,否則台灣就要把這些可能喪失競爭力的項目納入ECFA的範圍,而這些項目的競爭力是要經過評估的,當然可以從大陸的其他貿易國是否簽訂或享受最惠國的零關稅FTA來看?另外就是這些項目是不是可能納入提議的環境商品清單內的關稅降到5%以下?如果台灣一定要提升至環境商品清單內,在短期內技術及流程上是有困難的話,那麼台灣唯一的選擇只有納入ECFA貿易品談判項目,否則台灣與大陸的貿易就可能因此產生不利的環境,甚至因為競爭力不足而發生市場被取代,那恐怕台灣政府沒有相關的配套及因應措施,對於台灣的經濟貿易發展恐怕又將會是雪上加霜了。


前一陣子退休年金改革吵吵嚷嚷沒有共識草草落幕,今日又看到考試院的公勞保年金合併計付的改革草案,從這些新聞中從沒有探討過,預算財政的分配與來源問題,而這也是現在政務官的通病,先通過施政政策及立()法後再討論財源的適法性,而這種做法往往造成政府財政無法負擔,甚至造成財政秩序惡化的結果,更惡劣的還會損及其他權利人合法權益,這些政客作出這些政()策,不僅粗造且毫無法治精神可言,而可悲的是人民因為這種害人的政策不僅無從求償,連這些政客都不用負起損害賠償的任何政治及民事責任,所以這些政客才會無所忌憚的,一再以一己之私來實施這一損人不力己的政()策,這種政治行徑真的令人非常不齒。
    照理說一個政()策的形成,首先應該設定的應該是財政計畫,而財政計畫不是只規劃這個政()策需要的是多少錢而已,更重要的是要有政府預算制度的實施內容,也就是說財政部或行政院主計總處,要先確認這個政()測在實施年度預算計畫上可以容納,並且要避免不會發生在沒有法源依據下,剝奪了受益人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樣才是一個上可稱為合法程序的施政案。可是很不幸的多數的政務官急功好利並不如此想,因為大家只考慮媒體的喧染力,意圖在發布的不完善的政()策中,尋求補充的資訊或建立與論的正當性,這都顯示著決策者的不夠專業與不負責任的態度。也許在媒體上討論與研議接納修正是好的,但是如果連大方針與大利益都錯誤的話,那就更顯得這些政務官不夠負責的態度了,而可憐的人民如果網路還不能發揮監督的作用的話,那麼假藉媒體發布政()策新聞以取得與論正當性,就會被這些不肖的政務官濫用,因為媒體與論很少會繼()續做出負面的報導來監督,雖然這是今日媒體的道德與責任的問題,但難道這樣就可以讓與論支持的正當性合法成立嗎?可能媒體對於重大政()策的報導,要在網路資訊的監督上,讓政府執政者多付一些法律與政治責任了。
    從退休年金改革的改革草案來看,基本上都是隱藏更大的退休金支出,而政務官多數都隱瞞這種關係權利人的重要資訊,而沒有預算財源的政()策立法案,基本上都是違反政治及行政手續及原則的,但是很遺憾的我們的監察院從來都不會過問這種錯誤程序的政()策,而是讓他造成一個既成的事實後,在透過政治手段與過程不斷的掩飾與補漏洞,這真是台灣政治史上最不負責任的一頁,對於人民的付託真的是嚴重的失職,只是這光是選票顯然是不夠監督的,民意尚且不能讓政府官員去職了,更何況是一個已經執政那麼久又有經驗的執政黨,那麼法治、人權與人民權利的保護又在哪裡?一再看了這樣的政治現象,真的是讓人感慨萬千,如果今日政府及立法院再不能改變這個亂象,那麼人民還能再期待甚麼呢?

2013927日聯合新聞網報導央行總裁彭淮南警告:┌QE若退場,房貸就升息,房貸利率若升至3% 房市拉警報。,從今日台灣自由經濟示範貿易區的設立,對於都市人口集中及就業人口紓解的角度來看,新的都市計畫區及自由經濟示範區,將製造較現有都市高房價為低的購屋的條件,而新興人口的移入自由經濟貿易示範區鄰近區域內,將成為解決較低收入在現有都會區負擔不起高房價的解決方案,而相對的都市的高房價會因為這些方案的實施而調整甚至下跌。從這個趨勢來分析房貸的金融市場,原來保守的存款或新就業人口,將成為呆滯的房地產資金的主要來源,而其主要人口流動預計在苗栗及淡海新市鎮等,至少都在三萬戶人口約10萬人(淡海新市鎮二區一期約5萬人來評估)以上,而這些週期都會在二三年間產生。
    在資金計算每戶只要600萬元台幣,3萬戶3年就約產生1800億元台幣的貸款,每年約可新增約600億元房市貸款,而美國QE對於台灣可能只有匯率及利率的影響,台灣是不是跟著美國因為房市預估繼續不景氣下的QE政策,為了打壓及促進房市降價已恢復市場自由交易功能,以QE退場為理由作為調升房貸利率為此一政策的唯一手段?基本上QE退場首先影響的是美國貨幣匯率幣值,因為QE貨幣緊縮政策將促成美元升值,而這是促進台灣貿易出口最好的時機,在這個國際貿易品定價策略談判的時機點上,對於美國進口貿易品訂價上也是最有利的方式,且在貿易上當然不會匯率而發生直接對於房市的影響。
    台灣接下來的房市政策是不是帶動貨幣資金增加?基本上要以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貿易產值來看,如果造成央行資金必須以貨幣政策寬鬆執行,那麼台灣必然因此而反映在房價的QE上,要談到繼續房貸利率繼續升息的可能性就較小,而且進口物價就會比較平穩。可是如果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貿易發展,在未來不如預期的貿易量及價值,那麼就會因為QE及貨幣政策過度寬鬆,而必須以貨幣緊縮政策來執行,那麼台幣必然跟著升值,那麼相對的進口貨品就會反而物價調高,這都是在QE所創造的數值上相對的影響因素。
    今日美國的QE維持量化寬鬆政策,只是短期的為了因應WTO貿易品訂價談判,為了在過渡期間維持經濟成長的穩定,以及等待新的世界貿易政策,來作出新的金融管理方針策略。在WTO的貿易品談判中,美國是對於匯率決定最關切的國家,因為在現狀中維持匯率的穩定,以及在美國作為世界主要貿易市場及國家的立場,而台灣期盼在匯率中製造有利的輸出條件,在美國後QE及貿易政策下,是比較穩定且有利的。但是不動產房貸佔政府或比總發行量的比例如果過高,在形式上雖然表現出經濟發展,但實際上在貿易數額上對於貨幣價值決定的影響,就反而不是那麼的重要,所以如果美國QE寬鬆貨幣發行量政策,在比重上遠超過貿易需求發行量而顯得過於寬鬆的話,那麼房市需求貨幣發行總量,反而可能成為決定貨幣價值及匯率浮動的主因,這在台灣也是一樣情形的。
    QE房貸比重遠大於貿易匯率的時候,也就是說匯率的浮動應該在經濟發展上,就反而不是佔有很重要的角色,因為這只顯示出了自給自足的封閉國家的角色,台灣當然不能在貿易上成為這一類的國家。再從這個角度來看房市,在貨幣的比重上QE與貿易都要佔相當比重,以免國際貨幣政策對於貿易政策形成沒有影響力且呆滯,但是這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尤其是對於一個發展中國家而言,除非其房市的附加價值產物的產值都是依賴進口,否則在平衡上是很難的一件事。雖然目前還沒有很明確的統計結果,但是可以預期的台灣如果在土地開發上,不去作出相當的目標調整,那麼在匯率在未來無法鉅額調整下的房貸經濟現狀,將使得台灣在國際政治及貿易舞台上,在主權上成為更封閉的國家,而這一筆大餅也將因為WTO貿易品談判,就跟太極雙星開國際標一樣,成為台灣在政府採購上,各國商界想要爭取的一塊大餅,也可以讓台灣在國際化的腳步上,在經濟貿易及國際政治上更往前邁進一大步,那麼我們才能期待現在進行的政策正是我們所需要的,也才能讓台灣經濟繼續在穩定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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