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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3日星期一
蔡小煒律師 –何謂“挪佔”
(1)
任何人行使擁有人的權利,即相當於作出挪佔行為,此包括他並非藉偷竊而
(
不論是否不知情地
)
獲得財產,但其後卻就該財產行使權利,以擁有人身分保有或處理該財產。
(2)
凡財產或財產上的任何權利或權益,以有值代價轉讓給或看來是以有值代價轉讓給一名真誠行事的人,而該人其後行使他相信是已經獲得的權利,則該項權利的行使並不因轉讓人的所有權欠妥而相當於對該財產的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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