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星期二

蔡小煒 - 僱員" 與 "自僱人士"之分辨

僱傭合約是僱主與僱員之間訂立的協議。只要雙方不違反《僱傭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他們可以自由地商討及訂立僱傭條款。若僱傭合約遺漏了一些條款而這些條款是隱含於相關法例中,僱員亦會受到保障因所有僱傭合約都會包括“明示”及“隱含”之條款,而隱含條款是由《僱傭條例》及其他有關的勞工法例所生。如僱主訂立一些條款用以消除或減低有關勞工法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此等條款均屬無效

《僱傭條例》只適用於僱主以及其受僱之僱員,換句話自僱人士是不能享有《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利益及保障。因此,當雙方簽訂合約時,懂得分辨自己是受僱的“僱員”或是“自僱人士”是非常重要。可是英國樞密院在一宗僱傭合約是否存在的訴訟中指出,要決定僱傭合約是否存在,必須全面調及評估履行有關工作時的所有事實狀況。既然沒有一個統一的測試或嚴格的規條去分辨僱員或自僱人士,要作出分辨並非易事 。

如雙方在“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出現爭拗時,法庭有權作出最後裁決。 法庭在作出有關決定時,會考慮一些因素,例如 :

(1) 有關報酬是否定期(例如每星期或每個月)支付予服務提供者? 由誰支付? 怎樣計算?

(2) 雙方可否提早發出通知(或以代通知金形式)予合約的另一方解除有關服務合約  ?

(3) 服務提供者有否收取僱傭性質之利益(例如金錢、年假、病假或退休金等)?

(4) 服務提供者履行有關服務時是否需要受到如一般僱傭關係中常見的控制或監管;

(5) 誰決定生過程、時間以及生方式?誰提供生工具及設備?

(6) 誰提供工作地方及材料?

(7) 服務提供者是否能分享盈利,或需承擔虧蝕的風險?



請注意以上的因素不可以一概而論,而是取決於每件個案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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